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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反向假冒,不为人知的商标知识!!!

10-12 发布 217 次浏览 商务信息 信息编号: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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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反向假冒,不为人知的商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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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反向假冒,不为人知的商标知识!!!,商标的反向-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商标“反向-”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反向-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反向-不仅割裂了特定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使得消费者无法将所购买的商品与商标所有人建立对应关系,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使用权。此外,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而商标专用权赋予了商标注册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而无论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还是将他人商标取下而换上自己的商标的行为,都切断了源商品与源商标的联系,切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隐性反向-的构成要件:1、侵权人是销售商或者中间商 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在界定商标隐性反向-时,应将侵权人范围限定于直接使用人之外。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在商业流通过程中发生异常变动,法律需要禁止商事主体去除商品上的注册商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中可能构成侵权的,不仅有销售商,还包括运输、仓储等中间商。2、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在对商标隐性反向-行为进行定义时,“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的情形都应作为对商标所有人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因为,如果对“去除”采用文-释,显然不能包括“覆盖”,但是,覆盖注册商标却能够达到去除注册商标的效果,实际上是去除注册商标的一种方法。将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并列规定,便于通常理解,也可以避免侵权人的诡辩行为。3、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没有获得商标权人同意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并非与人身不可分离,商标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注册商标。他人经过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对商标权人有损害,也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因为商标权人有权放弃其全部或者部分商标权益。只有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隐性反向-。4、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 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商标权人的合法商标权益,需要保证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被消费者正确感知。商标隐性反向-割裂了此种对应关系,因此,法律禁止隐性反向-行为。法律对商标隐性反向-所作出的否定性判断隐-一个前提假设,即商品在贴上注册商标后到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没有发生改变。因为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那么严格保护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而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详情可咨询北京中细软集团。小编服务范围: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认定,软件著作权,欢迎添加小编联系电话(微信):13721044562。广安商务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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